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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现象在生活中广泛存在,不当得利制度与合同法、侵权法及无因管理构成了债权制度。而我国长期将不当得利作为民法上补充遗漏的工具,对其规定极为单薄,缺乏指导性与可操作性。深入研究不当得利制度,探究其理论来源及法律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采用了规范分析方法中的比较法研究方法,在我国,法学进步多有赖于比较法上的学说继受,德国法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较为完善,不当得利学说硕果累累。早期日本法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借鉴了德国法,随着对不当得利制度研究的深入,日本利用本国的学说及判例丰富了不当得利制度,其判例也颇具启发意义。本文主要以德国法、日本法及其学说对象为研究对象。同时,本文也研究了台湾、法国等国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与学说。英美法系国家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虽然分散于准契约、信托等各个领域,并未形成统一制度,但对其研究颇为深入,并积攒了丰富的判例资料。本文同时借鉴了王军老师所著《美国合同法》中的典型案例对不当得利制度加以推敲、佐证。这些案例对完善不当得利制度理论,发挥其在实务中的作用具有相当意义。
本文的研究涉及不当得利的四个问题:(1)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4)不当得利的效果;(3)不当得利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这四个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争议颇多,通过对他们的分析与掌握,有利于对于进一步了解与正确适用不当得利,提出适用于我国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