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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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该到期债权。执行到期债权制度的存在对高效实现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三角连环债和破解执行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学者认为之所以可对第三人执行是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也有学者认为其制度的依据在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然而无论是既判力扩张理论亦或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理论在制度核心上都是与原判当事人有承继关系或是原本就是正当当事人。这与到期债权执行制度都有本质的区别,因此用既判力扩张理论或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理论来解释该制度都不妥当。到期债权执行制度最为特殊的是第三人与被执行人的法律关系尚未经过法院的裁判,二者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不确定的状态,无论执行是否成功都将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因此在缺失庭审上两造对抗和审级保护的情况下,第三人权益的高度保障构成了到期债权执行的正当性基础之一。然而我国到期债权执行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较缓,立法也相对不够完备。在第三人权益保障上存在不少问题,如对第三人的执行名义不明、可对第三人执行的债权范围不明、实践操作混乱、缺乏对第三人事前事后的救济制度等。此类问题已经影响到该制度的根本适用,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本质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避免连环债务,浪费司法资源。但随着理论的发展和法制的建设,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在实践中显现出诸多弊端,尤为显著的便是对第三人权益的保障。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首先异议权作为第三人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并且该权利的不行使或迟延行使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即被径直强制执行,这实际上是苛求非为当事人的第三人承担当事人的义务,同时却无相应的权利可享,违背了权责一致的要求。其次随着执行程序的推进,第三人并无可以援引的救济手段,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其可否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还需进一步分析。最后在执行程序结束后,若第三人的权益确实遭到了损害,还需事后的救济。由此观之,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在第三人权益保障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通过确定对第三人的执行名义、明确可对第三人执行的债权范围、统一实践操作标准和完善事前事后的救济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四部分予以论述。第一部分:当前债权执行制度的规定现状和运行困境。本部分主要对制度规定的现状和运行困境进行探讨。通过对现有规定不足和实践困境的总结分析,更加清晰直观的表明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在第三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债权执行中对第三人权益保障的必要性。本部分从理论和实践出发,突出当前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依据的代位权理论和悖离审执分离制度造成的问题可通过完善对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来加以修正和缓解。第三部分:对第三人权益保障的域外考察。债权执行制度在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发展的相对成熟,本部分拟通过总结各国和相关地区的债权执行制度中对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方式和救济制度来给为我国完善对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提供思路。第四部分:完善债权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权益保障的途径。本部分主要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完善。通过与第三部分的衔接更加全面的对到期债权执行中存在的缺乏执行名义、到期债权执行范围不明、实践操作标准不一和缺乏相关的事前事后救济制度进行探讨。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救济体系,在不随意构建新制度的情况下,就现有体制进行最大化的利用以解决目前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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