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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发展,人类迎来了大数据时代。人们在享受大数据带来的方便快捷时,每个人也在大数据网络里留下痕迹。在大数据面前,每个人都无处遁形,数据和信息几乎是透明的。被遗忘权是网络大数据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法律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赋予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遗忘”的权利,在被“监视”的环境中得以“隐身”,保留个人的剩余空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实施的范围及与其它民事法律权利的界定,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知情权等权利的利益冲突平衡关系。2012年欧盟颁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确立了被遗忘权,从欧盟数据保护体制来看,被遗忘权源自其早已有之的信息自决权、遗忘权、删除权,其实质上具有遗忘权与删除权的两个维度。被遗忘权的制度构建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我国应抓住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机遇,尽快构建既能回应大数据时代技术发展挑战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文首先从被遗忘权的概述出发,详细介绍了被遗忘权产生的背景,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基础,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提出被遗忘权引入之争这个问题。然后,从被遗忘权与其它法律权利进行详细界定,提出被遗忘权区别于隐私权及删除权,其与其它民事法律权利有区别又有联系,妥善平衡好被遗忘权与其它民事法律权利的利益冲突问题。再者,借鉴、分析欧盟、美国域外地区被遗忘权成熟的立法机制。最后提出建议我国应吸收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精髓,吸收美国被遗忘权侧重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等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目前现有被遗忘权法律基础,尽快制定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对被遗忘权的具体适用范围、例外情况等问题进行界定,从而引入符合我国国情的被遗忘权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