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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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与人们社区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项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以及第三人因物业安全纠纷不断,但司法实务中却遭到种种阻碍,难以落到实处。为合法合理解决物业安全纠纷,促使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司法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就要秉持两个原则:一是保护物业管理公司不因过重的法律责任而生存困难;二是因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遭受损害的权利人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的保护。本文除绪论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概念、法理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渊源以及学术界对法律性质的争议;第二部分主要是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探讨、详述了我国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现存的三大法律问题,即权利主体与房屋产权挂钩造成的权利主体范围的不宽泛;责任认定中三个不适当之处包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侵权上举证责任的不适当和合同法上无过错责任的不适当、物业管理公司责任承担范围的模糊性;义务内容上一般性和具体性规定的空白和履行标准的不确定性。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提到的三大法律问题,提出解决之路,即“住户”概念的引入拓宽权利主体范围: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双重规定解决责任竞合,侵权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与合同下的过错责任相结合,以过错大小界定责任范围并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追偿权;义务内容上一般性条款和具体化类型的确定,法定最低标准和地方性标准相统一。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设定不应成为一纸空文,权利义务的设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从事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积极作为,保护权利主体免受安全保障方面的损害,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以求物业管理公司成为规范化、法制化的产业;另一方面是为了司法实践中解决公民之间物业安全保障纠纷,合法、公正的分担各方法律责任,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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