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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是婚姻关系建立前的一个习惯性程序,在古今中外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迄今为止,我国的大多数地区也都还沿袭了订立婚约这一习俗,特别是在农村及偏远地区,订立婚约是缔结婚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婚姻法律关系正式确立之前,男女双方及其家长亲友会以一起交换信物、接受聘礼和经常性互相赠送财物等方式进行着婚约的确立。尽管婚约的地位在当今社会显得如此重要,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却一直予以回避的态度,使婚约关系尴尬地徘徊在法律大门之外。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婚约引发的许多人身、财产纠纷在当事人之间得不到化解,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不到体现,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尤其弱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婚约现状,认真分析和思考文献资料,在研读专家、学者的著作和学术论文的基础上,揭示出我国婚约纠纷日趋增多与婚约立法空白之间的矛盾。并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及澳门地区对于婚约立法的经验,探究我国婚约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我国未来婚姻家庭立法能对现代婚约制度做出相对完善的规定。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在对婚约的概念进行探讨后,将婚约界定为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前约定。在此基础上,与婚姻和事实婚姻等相关概念作区别,进而讨论婚约的性质及历史变革,为后文建立的理论基础。第二章着眼于研究当今社会中婚约的现状,指出了目前对婚约法律规制不完善,难于适应现阶段婚约规制的需求,特别是在婚约解除后的彩礼纠纷。第三章从我国婚约的历史发展、社会现实以及法律作用等方面来论述婚约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章考察并借鉴了国外及台湾澳门地区婚约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婚约的法律制度起重要的前瞻性作用。第五章建立在前面分析基础上给出婚姻立法中的建议及法律适用。建议主要涵盖财产处理和有关婚约的损害赔偿问题两个方面。在财产处理中主要讨论彩礼的返还和处理,结合司法实践给立法提供指引。婚约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损害赔偿性质、损害赔偿机制、损害赔偿范围和损害赔偿项目四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