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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利益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以行政强制为主,以命令与制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已经不能满足缓解环境危机的需要。重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和重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广泛参与的新机制,是时代对环境管理体制发展的要求。在这样的要求下,环境责任状的出现是一种必然。
环境责任状是在一定程度上渗透了行政指导的特征,强化了被管理者的主动性、引入市场化的经济性管理和约束机制,在内容和形式上和传统的合意型法律文书,特别是行政合同有许多相似,也在主体、内容、强制性、救济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的,一种公法性质占支配地位的特殊行政合同。环境责任状可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使企业、社会和政府都有积极性向环保领域投入。环境责任状亦是现代行政软法治理理念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
环境责任状在我国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对环境责任状应当采取一系列的完善措施。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合同,双方签署后应当像一般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一样按照责任状中的规定完全、主动地履行,不应当违反或任意终止责任状。任何主体对责任状的违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