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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行为是我国行政民主化进程中在行政管理领域被不断提及的一种现代政府管理方式,也是非强制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概念。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服务型政府的相关概念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从现今的实际情况看来,行政指导行为恰恰就处在一个现实意义重大、理论基础薄弱、实务问题甚多的一个较为尴尬的地位。因此,明确行政指导的正确定位及其可诉性,使得政府在行使相关服务职能、进行相关行政指导的过程中有规则可用、有制度可遵;社会在接受政府行为、并对政府行为做出反馈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律可循,并且在权益受到政府非强制性指导行为侵害时可以借助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显得势在必行。行政法领域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指导,是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首要问题,这是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发展、法治水平不断提高的必然趋势。在我国民主法治潮流大势的驱动下,代表公权力的国家行政行为和以契约关系为纽带的人与人关系总和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问题是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尤其是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对占据优势地位的公权力对应的公法领域的研究更是一种无法回避的义务。由此,作为能够较好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政指导行为的明确定位以及因受到与行政指导行为相关的影响而遭到的利益侵害情况下,能得到法律诉讼保护在行政领域中就凸显出了重要性。实践中,我国行政指导定位的不清晰以及因行政指导行为而产生的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并未被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对我国的公权力限制以及对相对人的保护显得缺失严重,不利于我国行政领域的法制建设,而对上述的问题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较为细致的介绍国内外行政指导行为相关理论及实务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文献研究法,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得出行政指导行为作为典型的非强制性行为的权力属性和事实行为到法律行为的阶段延续性的性质定位,以及行政指导行为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藉此,能够使理论界对行政指导行为定位的统一和实务界对行政指导行为损害纳入诉讼救济的进程能起到一定的总结和铺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