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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危机的全球化已不容忽视,欲实现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必然呼唤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同时,适逢我国正处于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之中,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环境资源的公平享用自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在此双重背景下,法制作为社会发展的直接调整器,必然亟需做出适应时代发展的变革。尤其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确立各法律部门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制的源头,因而,宪法应当首先自省。本文以期通过介绍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原则——代际公平观,解析国外代际公平观的入宪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为我国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的挑战提供可行的参考方案。本文首先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导致生态危机全球化为引子,再以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为时代背景,阐述了导致生态危机爆发的法制方面的原因,即现行法制中未确立可持续发展观的法律地位。生态文明时代要求在各国法制中确立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地位,尤其是在宪法中确立可持续发展观的地位势在必行。笔者从理论上全面分析了代际公平观,从代际公平思想的发展沿革、代际公平理论的内涵、合理性论证、代际公平观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密切关系,得出代际公平观从“环境资源的代际公平享用”角度确立了其在可持续发展观中的核心地位。并综述代际公平观的入法实践情况,证明代际公平观并非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已经在国际法以及若干国家的环境立法中得以体现。随后,笔者选取美国、俄罗斯、德国、日本等典型国家的宪法为例,重点考察国外代际公平观入宪的立法例,通过总结国外代际公平观入宪实践的经验,得出对于我国现行宪法的启示——代际公平观可作为可持续发展观入宪的重要媒介,是可持续发展观在宪法中可行的表达途径。环境资源的代际享用不公平已成为社会不公平的重要表现,同时也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了障碍。笔者从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体制以及宪法中的环保规定两方面入手,总结出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其中最突出的即是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中并未上升到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指导思想,尤其在宪法中确立可持续发展观的地位,是环境法制立法完善和创新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任务。因此,鉴于代际公平观对于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代表作用,以及我国目前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尚存在诸多争论等实际情况,笔者建议我国现行宪法面临生态危机进行变革的进路是借鉴国外宪法的经验,以代际公平观为媒介确立可持续发展观的宪法地位。最后,以再次强调代际公平观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作为结语,说明以代际公平观为媒介确立可持续发展观的宪法地位的重要性及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