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但是在新刑法颁布之前,对于该罪就已展开理论上的探讨;在新刑法颁布之后,该罪仍然是争论的热点。侵占罪的认定不仅在理论界存在很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同样矛盾频出亟待解决。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个罪的认定和分析必须从法律规定出发,但是理论研究又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应当以完善现行法律、避免种种司法实践矛盾为目的,对现行的法律条文进行合理性、可行性的考问。在此笔者就试图对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加以研究,略抒浅见,希望有益于该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全文阐述了四个问题,共3.2万字。 第一章 侵占罪立法概况。 分别阐述了国外立法概况和国内立法发展,并采用比较的方法,对世界各国刑法和我国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加以比较,分析了国内外不同立法例的利与弊,以期对我国侵占罪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第二章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通过整理当前理论界已阐述的有关侵占罪犯罪对象的各种观点,找出学说的分歧所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主要讨论了六个方面的问题:一、如何理解他人财物。他人财物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并且应作广义理解;二、种类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应该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来进行判断;三、无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无形物因其自身具有一定的价值当然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四、非法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对于违禁品、赃物和不法原因给付物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五、遗忘物辨析。分析了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关系,指出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中不包括遗失物;六、埋藏物辨析。界定了埋藏物的范围和所有权归属,认为所有权明确或不明确的埋藏物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并指出国家可以提起自诉。 第三章 侵占罪的行为要件和数额要件。 一、侵占罪的行为要件,具体阐述了:(一)代为保管行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既可以基于财物所有权人的委托授权也可以基于未经委托的某种事实。(二)非法占为己有行为。行为人只有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才能构成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