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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手段。在我国古代就有保险的思想和原理的产生。古代保险发展到今天,已逐渐丰富其内容,形成强大的保险体系,各种险种发挥不同的功效,共同彰显保险的价值。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转移了在交通事故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的机动车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在我国,责任保险起步较晚,保险体制仍有不完善之处。目前,机动车已广泛的参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带来道路交通的风险,而我国的机动车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正逐渐的建立和完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怎样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能获得哪些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具体又有哪些,这些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车主在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同时购买了商业第三者险,交强险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商业险进行有益补充,两险并存,有效的转移风险,保护第三者的利益。由于两险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责任划分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保险不足额赔偿、保险公司过多的提出免责抗辩,第三人请求权行使不衔接等问题。本文从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案例,对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并存赔偿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具体建议,以期为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健全尽微薄之力。第一部分概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的含义和特征、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区别及我国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并存赔偿体系。第二部分通过案例分析我国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不足额赔偿问题的原因,简述分项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支付。第三部分通过案件研究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中关于醉酒等情形下是否存在保险免责,以及对醉酒等情形的处理方式。第四部分着重分析研究我国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请求权,通过案例分析,探究第三者请求权的衔接,阐述合并审理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