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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三农”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现代金融的有力支持。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长期以来虽然我国政府采取限制利率、信贷配给等政策直接干预农村金融市场,但金融资源通过强制性配置,流向了工业与城市,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作用十分有限。而且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又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外部性、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因素大量充斥其中,利用价格的自动调节机制无法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这时就需要政府发挥主动性,以合理的方式介入农村金融市场,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有力的外部环境。本文以“责任”为援引,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主线,合理界定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科学含义,谋求二者之间的耦合,探索一条最佳的路径,进而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中政府责任的构建。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责任、责任政府和政府责任三者的基本涵义,并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在责任理念的指导下,提出责任政府的任务是构建一个法治、有限、透明和服务的政府,进而在此基础上指出经济法视阈下的政府责任要求政府做到:角色不得错位、利益不得冲突以及人人可被问责。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几种典型的农村金融组织,说明我国为了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不仅积极改革已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还大力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但最后发现功亏一篑,归根结底是因为建立在二元经济结构上的农村金融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第三部分通过进一步分析,指出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外部性和拓荒成本高,加之农户的弱势心理和强依赖,政府就成为纠正“市场失灵”的最佳选择。同时,为了防止政府自身造成新的失灵,这就需要界定政府职能,引入竞争机制,合理防范风险,有效推进农村金融的发展。第四部分基于不完全竞争理论的视角,构建农村金融发展中政府责任的基本原则,以此为契机,提出政府的责任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程序和风险保障,进而形成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