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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这种诉讼形态的存在造成了公司代表的意思自治与原告股东代表的公平之间的矛盾。为使两者能够寻求到彼此的平衡以化解这种矛盾,域外法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都会对股东提起诉讼设置一定的门槛,即在努力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不会引发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过分干扰的立法目的下设计了前置程序。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中,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对其中的前置程序有所涉及,但现行的法律条文与配套措施并不完善,这造成较为原则性的制度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运用。不健全的前置程序会导致其自身拥有的过滤无价值诉讼功能受到破坏,股东代表诉讼的价值难以得到充分的施展。因此,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开展针对性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以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案例样本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论证方法。首先通过对收集到的案例进行项目类型化的数据分析,对前置程序运行现状进行考察并提出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其次对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深入分析与思考;最后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应方案,以期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引导。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理论基础进行的说明,以及从搜集到的审判案例进行的实证考察。在理论基础部分,先从股东代表诉讼与公司自治的关系入手,将本文主要论述的前置程序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关系进行阐述,对诉讼程序原告与前置程序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理清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后文分析。在实证考察部分,是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运行现状进行了案例考察,通过收集到的近些年的有关案例进行数据统计,将样本案例分别以总体数据、涉诉公司类型、原被告类型、诉讼请求、前置程序路径、豁免情形等方面分类型进行数据分析,从各项数据中看到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将这些问题进行提炼有待后文进一步分析。第二章是对第一章引出的实证问题进行的剖析与反思。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前置程序对申请人的实体限制;第二、申请人申请事项的范围讨论;第三、前置程序的路径选择以及遇到的障碍;第四、对前置程序内部审查模式的质疑。通过对以上各项具体的论证分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目前存在的不足,以期改善。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对上述实证分析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的改善建议。第三章是围绕对前置程序主体方面限制、申请事项、路径选择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用以解决前置程序实施中存在的功能冲突。第四章是针对前置程序内部审查模式质疑的问题,通过将外部审查者的引入,结合现存的内部审查者,努力寻求一种尊重公司自主决定权与保护股东权利平衡的审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