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根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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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根据也即结论或语言行动的基础与前提。一般而言,错误或虚假的基础和前提下很难推演出正确的结论或引导出正确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行为或结论之根据的正确性决定着行为或结论本身的正确性。对于刑事裁判行为及其结论而言同样如此。纵览古今中外,刑事裁判的获得都必然遵循一个共同的规律性的路径,即不可避免地要经历确认事实、寻找法律、作出裁判三个不同的阶段。公正的刑事裁判建立在准确挖掘事实真相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因此,若要实现刑事裁判预期的解纷止争功能,使之获得包括被追诉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那么作为刑事裁判根据的事实和法律必然面临一系列严苛而缜密的拷问。本文的研究正是基于这一基本认识而展开。本文尝试将证据学、刑法学、法律解释学的知识有机地纳入刑事裁判根据研究的框架之内,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价值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对刑事裁判根据的涵义、构成、确定方法以及刑事裁判根据的合理性、确定性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丰富刑事裁判理论的研究视域和分析思路,厘清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裁判根据的模糊认识,为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理论依据,为法官科学确认刑事裁判根据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  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四章。论文第一章主要围绕刑事裁判根据的概念、属性、功能及刑事裁判根据的相关范畴进行阐释。在对刑事裁判的概念、特征、分类进行界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裁判根据的定义,即刑事裁判根据是指刑事裁判赖以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是构成刑事裁判内容的本质要素,它具体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刑事裁判理由是刑事裁判根据的相关范畴之一,二者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必须对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事实的正确性及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性进行说明,因此,刑事裁判理由与刑事裁判根据是一种蕴含关系;影响刑事裁判的因素是刑事裁判根据的另一相关范畴,事实和法律作为刑事裁判根据,对于刑事裁判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法官个性、刑事政策、公众舆论等内在或外在因素对于刑事裁判的形成则仅仅起到促进或成全性的作用。对刑事裁判根据属性和功能的探讨有利于准确把握和认识刑事裁判根据的内涵及其作用于刑事裁判之形成过程的能力。本文认为刑事裁判根据具备多方面的属性,具体体现为本质性、规范性、实践性和相对确定性等四个方面;由于身处一个多种系统和多样的关系结构中,刑事裁判根据的功能不可能是单一的。从国家与社会系统、诉讼系统、刑事裁判文书系统三个不同视角进行考察,刑事裁判根据分别具备沟通功能、说服功能和支撑功能。  论文第二章研究刑事裁判根据的构成。刑事裁判根据由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构成,本章分别就刑事裁判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内涵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理解进行了探讨。对事实的完整理解应该涵括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面;刑事裁判事实是一种命题事实,是以客观案件事实为基础但掺杂着主观性因素的事实认识,因而有真伪之分,同时刑事裁判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只有与刑事法律规范和证据规则相关的客观事实才可能成为裁判事实;刑事裁判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背离的可能,但裁判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竞合始终是刑事裁判所努力追求的目标之一,裁判事实作为命题事实的真伪亦取决于裁判事实与客观事实竞合与否。  法律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是随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与之相应,由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刑事裁判法律根据也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本文在对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刑事裁判法律根据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从实在性、公共性、普适性、平等性、制定主体以及体系化程度等方面分析了现代刑事裁判法律根据的特征;继之以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为考察对象,从刑事基本法律和刑事法律解释两个层面对刑事裁判法律根据予以解读,其中重点论述了作为刑事裁判根据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指出了二者作为刑事裁判根据的同等重要性。此外,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法解释现状以及学界关注较多的刑事立法解释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思考。本文认为,我国刑事司法解释体制应该从解释主体、内容、形式等方面着手进行完善;尽管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必要性尚存争论,但就目前而言应当强调刑法立法解释的作用,同时应厘清刑事立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的界限。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对刑事裁判根据构成的高度概括。近年来关于这一原则的涵义争论较多。本章最后部分围绕“以事实为根据”的哲学基础、“以事实为根据”原则中的“事实”的理解、“以证据为根据”能否取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事实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和论述,以期有利于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  论文第三章主要就确认刑事裁判根据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本章具体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确认刑事裁判根据的合理性原则,其二是刑事裁判根据的确定性问题。对刑事裁判根据确认之合理性原则的研究不能离开对合理性概念的考察。合理性概念来源于理性。本文主要是从认识论、行为论意义上讨论理性和合理性概念,根据思想家们对合理性概念论述角度的不同,合理性评价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般包括工具合理性、价值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等几种合理性评价方式,无论是工具合理性还是价值合理性都必须通过实践的环节才能得以实现,实践合理性是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辩证统一,是法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确认刑事裁判根据的合理性原则就是指实践合理性,是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确认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应的逻辑规则和实践经验实现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程序与实体之间以及过程与结果之间相统一的合理性;刑事裁判根据确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完整意义上的或者说理想境界的合理性应包含合法性要求在内,刑事裁判根据确认活动的合法性应向合理性靠拢,刑事裁判根据确认活动的法律效力在直观的层面来之于合法性,实质上则由刑事裁判根据的合理性决定,因此合理性才是对刑事裁判根据确认活动的更深层的甚至是终极性的要求;最后,本文论述了刑事裁判根据确认之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和合规范性等三个方面。  刑事裁判根据有无确定性是刑事裁判根据确认活动中需要解决的另一重要理论问题。本文首先回顾并评析了西方学说史上关于司法裁判确定性问题的争论,认为对刑事裁判根据的确定性只能从相对意义上理解,确定性与非确定性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确定性是刑事裁判根据确认的本质性要求,而非确定性因素的存在是刑事裁判根据确认的前提,笔者主张借鉴波斯纳“对话的客观性”概念,通过对刑事裁判这一特定制度场景下就事实和法律确认问题进行“交谈”的过程和程序的理性建构来实现刑事裁判根据的相对确定性。  论文第四章研究刑事裁判根据的确认方法和规则。对刑事裁判根据确认方法和规则的讨论涉及刑事裁判根据确认的实践运作效果。本文主要从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和免证事实的认定两个方面探讨了刑事裁判事实根据确认的规则和方法。证据裁判原则是人们对证据在事实认定活动中的基础性地位的高度概括,它是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能够运用证据认定的“事实”范围从严格意义上是指实体法上的事实;判断证据真实性需要遵循两大法则,其一是矛盾法则,其二是经验法则;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可以有多种分类,如根据认定方法的简繁不同,可以分为简单认定法和复杂认定法;根据认定的过程形态不同,可以分为要素认定法和系统认定法。免证事实的认定是对运用证据认定事实方式的重要补充。免证事实的认定主要包括刑事推定、司法认知和刑事自认等三种方式,刑事推定的运用应当遵循法制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允许被告方反驳原则;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推定通常包括无罪推定、精神正常的推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推定等诸多情形。作为司法认知对象的“事实”包括常识性的事实和易于确证的事实;司法认知应受一定的程序规制,具体体现为: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告知当事人、告诉或指示、上级法院的认知、认知界限的辨别、裁判前的反驳。自认是指被告人在意志自由并知晓犯罪后果的情况下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接受和认可;目前学界关于自认及自认规则的探讨多局限于民事诉讼,本文主张肯定自认在刑事裁判活动中的适用,但应谨慎对待。  刑事裁判根据的确认既包括事实根据的确认也包括法律根据的确认。二者之间是两个相互联系甚至是相互“纠缠”的过程。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刑事裁判法律根据的确认主要不是思存意义上的认识活动,而是在法律规范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如何选择、解读法律文本的活动;刑事裁判法律根据的确认与法律适用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对法律根据的确认,法律适用无从谈起。刑事裁判法律根据的确认包括法律选择和法官适用解释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选择应考虑谦抑性和一贯性两个因素,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法溯及力原则的适用、刑民法律冲突及其选择、区际刑事法律冲突及其选择等问题颇值思考和关注。法官适用解释与刑事司法解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裁判活动中法官适用解释的对象是指刑事基本法律及相关法律解释,而不应包括案件事实;我国当前的法官适用解释活动中,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社会学解释等几种解释方法尤为重要,但每一种解释方法的功能都有其有限性,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法律疑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对多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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