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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层出不穷使民事检察监督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事由作出了具体化的规定,对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的审级和审结期限初步予以明确,这使得学者们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存”或“废”的争论尘埃落定。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预示着检察监督的范围将得到扩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基于抗诉案件对诉讼卷宗的查阅权、调查核实权等将得到落实。但检察监督程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从对浙江省民事抗诉案件的案件类型、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以及法院的审理情况进行的分析来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程序还存在以下问题:当事人规避诉讼程序、地级市级以上检察院的办案压力大而基层人民检察院却无案可办的“倒三角”问题、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为抗诉制度的指导思想、“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理念影响深远以及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审级、再审期限不甚合理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以后的立法加以解决,才能够使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得到不断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