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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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互联网已经强势介入到人们学习、工作、生活和娱乐等各个方面,科技的蓬勃发展在带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过程中,更催生了一种新型交易模式——网络交易,网络交易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各种形式的刷单。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单有规制措施,国家有关部门为了遏制刷单也多次采取行动,但是刷单仍愈演愈烈。刷单既冲击了社会的诚信观念,也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还诱发了大量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曾对情节严重的刷单行为依照刑法定罪处罚,但是处理结论引发学者广泛争论。鉴于此,本文以最具典型代表性的网络购物刷单为研究对象,以正确认识刷单行为的性质为前提,明确运用刑法规制刷单行为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现行刑法规制刷单行为所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扩大解释虚假广告罪的司法建议。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现状分析。首先,明确网络购物刷单行为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通过分析两起刷单入刑案引发的学界争议,指出实践中运用刑法规制刷单行为尚有不合理之处。其次,对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特征和类型进行了梳理,为后文讨论不同类型的刷单行为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提供了前提。最后,从不同角度对刷单频发的原因进行梳理,为下文谈论刑法规制刷单行为的必要性做了铺垫。
  第二部分是刑法规制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讨论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从消费者的权益、网购平台和诚信经营者的利益,以及引发更多犯罪风险的不同角度分别表明刷单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法益侵害性方面,明确了刷单行为的性质,梳理了不同学者们对于刷单行为所侵害法益的不同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言明刑法规制刷单行为是必然趋势。
  第三部分是现行刑法对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规制及争议。该部分在区分刷单类型的基础上,对正向刷单行为以及反向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展开论述。通过深入分析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各类型刷单行为的特点分别得出以下结论:组织虚假好评式的刷单行为不成立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恶意好评式的刷单行为可能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恶意差评式的刷单行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以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四部分是对网购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完善路径。首先,提出现行刑法规制虚假好评式刷单行为的困境,并对试图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这一困境的观点进行了评析和否定。其次,深入分析刑法的谦抑性理念,表明应当在遵循谦抑性理念的前提下,对刑法规制虚假好评式的刷单行为提出建议。最后,在不违背谦抑性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虚假广告罪进行扩大解释的司法建议,该建议在不破坏刑法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所有类型的网络购物刷单行为均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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