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更罪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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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是发生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种权益冲突。由于国家与个人力量的悬殊,必然要求建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程序,一方面要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膨胀和刑事司法手段的滥用,实现国家权力的自我抑制;另一方面要赋予被告人充分的防御权利,借以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刑事诉讼法不仅为个人与国家进行理性对抗提供了条件,更重要的是对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了各种权力的限制。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曾经日益恶化的刑事安全形势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发挥了积极功效。但也应当看到,职权主义模式突显打击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的目的,追求实体真实的发现,倡导犯罪控制和犯罪惩罚的刑事政策,其一味追求诉讼效率而不惜弱化刑事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因此,这种模式下,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地注意与尊重,这不但削弱了程序的正当性,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以及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这一现实的前提之下,我国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发生率极高,对被告方的辩护权也存在实质的侵犯。因此,为缓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我国法院变更罪名制度有其继续留存的必要性,但为避免上述情形发生,应对我国的法院变更罪名进行理论的重构与制度的革新。刑事诉讼客体理论正是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应遵循的理论基础所在,对基础问题的研究深入与否直接关系到变更罪名时能否克服弊端。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与同一性是法院变更罪名的前提与根基,单一性与同一性标准的确定与适用是法院变更罪名的核心所在。同时,法院变更罪名也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问题,应以本国司法制度、法律传统等现实因素为基础,并从其他国家的制度设计中找到灵感,以期能够建构一套适合我国的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并使其在立法与司法层面都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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