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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多、分布面广、基础薄弱,一直是我国金融监管的薄弱环节。为了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体系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支持作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性亟待提高。本文着眼于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农村金融和县域金融的战略发展,针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历程与现状,系统地研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及其评价方法,从中得到相关启示并对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提出对策建议。遵循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发展的脉络,通过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对金融监管的演变过程进行梳理,阐明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通过阐释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和农村金融相关理论,探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评价的理论依据。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既与其历史演变过程和现状有关,也与其服务对象是“三农”和县域经济有关,这决定了其监管目标应与其他金融监管的目标有质的区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目标包括:促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地为县域经济提供服务;保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防范农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在农村金融市场合理地引入竞争机制;以一定的成本最好地实现上述目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的基本内涵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支持程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定运营程度,监管的激励和约束效应,监管机构实现监管目标的成本水平。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大致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无为监管、改革开放初期的严格监管、20世纪90年代的松化监管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审慎监管几个主要阶段。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理念和监管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和模糊认识,把有限的监管资源和监管精力主要放在了对风险的监管方面,有其片面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监管目标不清晰,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严重信息不对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机制不合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不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成本约束不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资源不足,改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政策支持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性。为了实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目标,针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对其监管的模式、体制和方法进行创新。将导向监管、风险监管、机制监管和成本管理四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平衡监管模式称为“协同性监管”。“协同性监管”是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适宜于对在经济不发达的县域经营的且处于弱势状态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一种模式。导向监管解决监管对象为县域经济和三农服务的问题,风险监管解决监管对象安全性和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问题,机制监管解决监管对象竞争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成本管理解决监管机构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问题,另外监管体制创新和监管方法创新则为上述监管工作以及成本管理提供条件,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提高工作效率,并有效解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采用所设计的指标体系和实际数据进行监管有效性综合评价发现,过强的风险偏好型监管不利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目标的实现,应将“协同性监管”理念引入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评价过程中。通过不同的一级指标权重下的评价结果发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具有稳定性,也就是导向监管、风险监管、机制监管和成本管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四个方面的监管工作协调一致并实施到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就会表现出稳定的良好状态,农村金融市场就会呈现出生机和活力,四个一级指标的得分就会都比较高;反之,在监管低效或者无效的状态下,单个方面的监管成绩是不可能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的。因此,针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目标,等权重的监管有效性综合评价方法是合适的也是富有激励与约束效应的。实证结果显示,从正向影响角度看,目前监管评级对监管目标实现的影响最大,非现场监管的影响次之,现场监管的影响再次;目前市场准入对监管目标实现的影响有限,监管处理对监管目标实现的影响不显著。实证结果也验证了目前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是风险偏好型的。为了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协同性监管”,以提高其监管的有效性,应当制定适当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