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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以少数明确具体化的法律条文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和解释方法做出了规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合同缔约双方中的弱势一方当事人。我国的民法理论以及民法实践始终不乏对自由、公平理念的追索,但是对一种私法理念的追求可能会造成与另一种私法价值的冲突。合同法实践更是复杂多样,格式条款是当今社会生活中广泛应用的合同条款,随着它的广泛适用,相关问题也随之不断出现,不公平条款这个概念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多。目前相对于欧盟、德国、英国、法国和美国等国家而言,我国在对合同不公平性条款的规制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也缺失相对完善的具体规制性条款。虽然我国在对以格式条款为代表的不公平条款规制方面尚未构建一套系统性的法律体系,但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对此都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对不公平条款规制的生效裁判。当然,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充分、不完善以及立法的不成体系也是急需改进的现实情况。因此,从宏观理论层面对规制不公平条款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和归纳,是使我们看清不公平条款本身是什么以及怎样去规制具体民事交易行为中相关纠纷的重要前提。本文尝试立足我国对不公平条款相关的零散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鉴英法美等国相关的规制理论与实践,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德国、欧盟等对不公平条款规制的“黑名单”与“灰名单”制度进行条文性分析,解读不公平条款的具体体现。同时,通过吸收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对显失公平制度的研究成果,以程序和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出一套能够调整我国不公平条款实践的法律体系框架,实现对不公平条款调整的体系化。本文的写作重点是从立法方面对规制不公平条款提出可行性制度方案。比较理想的做法是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立法高度上规制不公平条款,此司法解释的框架可以借鉴我国已经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司法解释的具体性内容应该借鉴欧盟的黑、灰名单制度,将认定条款的具体情形清晰化,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应该明确从程序和实质两个方面,从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社会规制多个角度,从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等部分做出规定,形成一个明确清晰的不公平条款规制结构,切实发挥司法解释对民事私法实践的规制效力。文章主体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简单阐述我国格式条款的缺陷和不公平条款制度缺失,通过比较分析,对格式条款和不公平条款的关系做出界定。第二部分论述不公平条款制度的价值意义,分析该制度的重大规制作用和在我国建构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阐述国外对不公平条款规制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从德国、欧盟对不公平条款的黑名单与灰名单制度设计、美国显失公平制度层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文章的写作重点,以立法为切入点优化我国不公平条款的构建方案,该部分较为详细地提出了构建方案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