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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侵权是随着商业的发展繁荣而产生并且日益重要的一门交叉学科。目前,我国对于商事侵权责任并没有深入的研究,更谈不上商事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商事侵权源于商事行为,蕴含着商事的特殊价值追求。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忽视了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存在的不同,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仍基于传统的民法思维,以自然人法为核心进行建构,对商事法重视不足,造成商事侵权制度的缺乏,难以契合现代商事化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商事侵权做出深入的研究,分析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不同之处,实现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分离。商事侵权应是商事主体商业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为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对其而言不仅应保护被侵权人利益,还应肩负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商事侵权在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方面相较于民事侵权均作出了限定。基于商事的特殊价值保护,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异质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归责原则认定的异质性。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形成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限制使用的体系。在商事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更广泛,趋向一般地位。对过错责任的判定适用客观化的标准。同时,民事侵权中的公平责任在商事侵权中表现出不适用的特点。第二,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异质性。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民事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但是,因为商事环境的复杂性使得商事侵权更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学说。第三,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异质性。民事侵权往往是自己责任,单独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既有财产性责任方式也有人身性责任方式。但是由于商事的组织性和逐利性的特点,使得商事侵权中以替代责任为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广泛适用,商事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也只是表现为经济形式的赔偿,并不包含人身性赔偿。鉴于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各方面存在的异质性,实践中,商事侵权有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就实现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区分路径而言,目前并不适宜采用立法的形式创设商事侵权责任法,更宜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目前的侵权法律体系进行商事化塑造,加强对商事价值的特殊保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培养商事侵权思维,实现侵权案件精准化区分。发挥侵权责任法对商事关系的调整作用,避免出现目前适用民事侵权理论解决商事侵权案件时的利益失衡困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商业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