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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国以来对土地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和集体制,由于集体制自身的缺陷无法克服,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又确立了实行至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农民在事实上拥有了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小块土地的使用权。与集体制相比,这确实能促进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但是农业生产方式依然是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农业的个体劳动生产方式与现代化的农业大生产的生产方式相比,效率极其低下,农业的平均产值低、农业生产费用占农业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靠农业增收困难都是我国农业小农生产方式落后的集中体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只能进行个体劳动的农业生产,这种生产方式直接对农业的现代化造成制约。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只拥有小块土地的使用权和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首先小块土地格局对农业的现代化生产就造成制约;其次,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只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够联合成大土地权利进行生产的,土地的使用权既不保证土地的流转联合也不保证土地的入股联合。另外,长期进行小农生产的农民其农民意识也对我国农业的现代化造成制约,个体劳动的农民民主权利意识不强,同时现代化生产所必需的协作意识、组织化意识都不强,这种状况都对农业现代化生产造成制约。在工业文明时代,农业的现代化是必然趋势,是工业生产方式对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取代,因此,我国在现代化过程中,农业的现代化是不能越过的一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的现代化造成了制约,并且在其土地权利体系下不能解决这种制约,因此,应该以社会主义原则下的新的土地权利体系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权利体系。在新的土地权利体系下,农民拥有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这是第一性的权利,同时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小块土地的占有权,以保证实现农业的联合性生产。农业的联合性生产可以通过合作制的经济组织实现,也可以通过私有资本农场来实现。合作制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经济制度,在其中,农民以平等的权利联合起来,并将平等的个人权利派生出公共权利,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私有资本农场制虽然并不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但是对于小农经济仍然具有进步意义,因此它可以作为农业现代化的补充形式,克服小农生产。在建立合作制和私有资本农场制过程中,农民的意识也应该相应提高,提高自身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协作意识,以保证农业现代化生产的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