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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案件类型多样、涉及范围广泛等特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审判实践中意义重大,它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并从根本上影响当事人是否能够实现自己的诉权。在我国,劳动争议作为特殊的民事争议,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符合一般民事纠纷举证责任原理,但也有其特殊性。对此,我国没有专门的立法予以明确、系统的规定,其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中,存在诸多漏洞、并且规范不一。本文以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理论学说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规定为基石,梳理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的规定,并结合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基础理论。在我国,劳动争议被定义为特殊的民事纠纷,其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国学者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众说纷纭,笔者赞同以“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一般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例外规定,并且应该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劳动争议纠纷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第二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规定。从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至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为止,近20年的时间,我国法律在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初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发展到分情况“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细化,使其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第三部分:我国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还相当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失当,需要通过实践的摸索重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制度。笔者认为,在制度重构这一问题上,要始终坚持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这个基本立法理念,更多的体现出立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政策,将劳动争议分门别类,更加细化各类型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使其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