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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及共享经济带动了互联网平台劳动的发展,平台中新型劳动的兴起提高了闲置劳动资源利用率和社会吸纳就业能力。研究平台内部的新型劳动关系,可帮助人们认识新型劳动关系,对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新型劳动是互联网平台中的所有劳动类型的总称,对平台内劳动类型进行分类,可更针对性地改善平台劳动关系。由于平台内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新型劳动关系分类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本文主要对平台劳动关系进行尝试性分类,将新型劳动关系进行分类讨论,分析不同新型劳动关系运行机制、重要特征,并就其中存在的分配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规范政策建议。本文在已有的文献基础上,先介绍互联网技术下平台劳动成为研究的热点,并对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其次通过对包括图表在内的一系列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数据及资料,展示出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生产力的变革、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及就业情况,并对目前存在的劳动关系纠纷进行考察,阐明了目前新型劳动关系的发展背景与发展进度。然后,本文将互联网空间看作一块“土地”,将新型劳动关系下参与劳动的劳动主体与土地中的农业生产进行对标。将新型劳动关系分类为“类租佃式自主劳动关系”和“新型雇佣关系”两类,将两种关系分别套入资本主义地租理论“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工人”模式中,并分别根据劳动过程理论、土地所有权与地租理论等,从劳动过程、地租形成、收入等三个方面具体阐述这两类劳动关系的运行机理及其特征,并比较新型劳动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差异。得出结论:类租佃式自主关系劳动者存在较高自主性,其交给平台的服务费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地租,由除平台所在部门以的其他生产部门的社会平均劳动率决定,而劳动者获得的收入由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决定。总结出类租佃式自主劳动关系重要特征为即合作大于依附、资本决定收入。并与传统劳动关系进行比较,二者之间在用工主体、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劳动自主、收入来源等多方面存在差别。在新型雇佣关系下,劳动者与第三方劳务公司形式隶属,但实质上受到平台、第三方劳务公司、客户的共同管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只获得劳动力价值。新型雇佣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本质相同,只是以自由为前提,在劳动主体、劳动管理上有差别。之后根据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对两类新型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分类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提出在类租佃式自主劳动关系存在的分配问题,并指出类租佃式自主劳动关系应侧重平台服务费、评级评价方面,新型雇佣劳动关系应侧重奖惩标准规范及技能培训方面。同时类租佃自主劳动关系应确保自主性与保障性并行,新型雇佣关系应约束平台承担责任。最后通过对新型劳动关系下存在的收入分配问题,提出对新型劳动关系的政策建议。针对类租佃式自主劳动关系,提出的建议是:设定中间体劳动关系确认法规;督促平台完善服务费及申诉机制建设;加强类租佃式自主劳动社会保障建设。针对新型雇佣关系,提出的建议是:分配平台劳动关系主体责任比例;督促平台完善奖惩及培训制度;加强新型雇佣劳动社会保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