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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的建构进程中,司法理念发挥着基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本文着眼于“以人为本”和“司法理念”两个基本要素,首先定义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内涵和外延,深刻揭示其具体特质,进而论证了该理念对中国社会及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即“为什么要实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最后围绕“如何实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这一主题,力求从主体因素、制度因素和法律方法因素三个方面寻求实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基本路径,并分别提出了建议。本文以中国的司法现实为研究对象,通过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概念分析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及经验总结的方法来实现司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从“小处着手,大处着眼”,将司法现实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司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哪些不以人为本的观念、制度及方法;将理论与经验相结合,吸取符合中国社会现实的实践经验,并对其——提出改善意见。文章的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首先就“以人为本”和“司法理念”各自的含义作了分析和阐述,在定义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一般关系,以及其与其他司法理念的特别之处。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以及实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时代背景和学术背景,分别从司法价值层面,诉讼活动层面,法律方法层面分析了实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对于中国社会和树立司法权威的意义,指出这一理念能够满足多元司法理念的共同价值追求,能够适应诉讼活动中的人性化诉求,能够推动法律方法应用于实践。第三部分将影响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实现因素具体划分为主体因素、制度因素和法律方法因素三方面。第四部分则致力于该理念的实现。在主体因素方面,要塑造法官的理想形象,完善法官的职业人格,避免“以当事人为术”;在司法制度上,可通过建立裁判文书公开系统实现可公开的司法,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互动实现可协作的司法,通过防止过度裁量、大调解实现可预见的司法,通过审判过程中法官私人利益的隐退实现可信任的司法,通过疏通民意表达的渠道实现可持续的司法;在法律方法层面,要关注法律论证方法和利益衡量方法的应用,司法论证要超越法官视角,关注控辩双方的论证,利益衡量要至少在形式上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对利益的分类、排序及利益衡量方法的步骤加以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