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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衍生性金融商品由于发展迅速,逐渐成为金融机构与企业理财与避险活动不可或缺之工具,由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高财务杠杆特性,国际金融以及商品市场的任何波动,对企业整体经营结果具有关键性之实质影响,故对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关财务信息便相形攸关。然而在传统会计原则之架构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资产负债表外(off-balance-sheet)特性,使得财务报表无法充份反映其经济实质的相关信息。为改善此一现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陆续公布第105号第107号第119号及第133号公报,国际会计原则委员会(IASB)亦公布第32号第39号公报,以作为衍生性金融商品在认列、衡量与披露方面之指引。而台湾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亦于1997年及2003年公布第27号及第34号财务会计准则公报,规定财务报表中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认列、衡量与披露事项,以期借由信息公开,保障财务信息使用者。本研究系采用资本额前五十大之台湾股票上市电子公司为对象,搜集其200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查,以探讨各企业于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关信息时,是否符合台湾及国际上会计准则公报之规范与精神,而各项调查的重心则著重于有关衍生性商品会计政策的披露、操作衍生性商品所涉及之风险与风险控管机制之披露,以及参与衍生性商品活动的量化讯息披露。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显示:1. 交易信息披露之品质,普遍不尽理想,仍然存在许多空泛无价值之报导,整体披露水准有待改善。2. 台湾27号公报中有相当比例系针对有关公平价值之规定,但从调查中发现,评估公平价值的方法与假设,还是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另外有关公平价值数量性之披露,部份公司信息明显不足。3. 披露风险控管信息品质过于粗略,而风险控管的量化工具风险值(VaR)以及风险控管的机制等信息之披露也显示台湾企业对于风险的态度与管理尚于原始阶段。4. 提倡额外自发性信息披露的比重非常低,虽然这些非属强制性的披露,但对报表使用者而言,这些额外信息却更能了解企业运用衍生性商品之实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