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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型调解,是指在既有的调解制度框架下,通过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性要素的引入而形成的一种创新型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这样一种建构于中国既有的调解制度和律师制度边缘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领域中的尝试,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社会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功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一种制度从无到有,从初创到成熟,都必须建立在系统的理论层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之上。因此,为律师参与型调解这样一种崭新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框架体系,从律师参与型调解机制中的律师角色定位、律师参与型调解的正当性获取、律师参与型调解中利益冲突情况的叙明、律师参与型调解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内部的定位以及律师参与型调解的法制化与规范化趋势等方面提供充分的理论梳理与论证无疑是必要的。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不断创新,律师参与型调解作为一种卓有成效的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开始在各地涌现。通过对各地层出不穷的律师参与型调解的具体制度形态的考察不难发现,其主要可以归结为“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派驻服务”两种较具代表性的模式。如果说前者是一种以律师为核心的社会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有机重构的话,后者则更注重在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框架下充分发挥律师职业的功能,两种模式的共同点在于给非规范化的社会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带来一种可以预期的专业化特征,从而为这一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种适当的考察维度。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寻找和构建律师参与型调解机制所必须的制度支撑则是接下来所要完成的任务。通过律师参与型调解的规范体系的建构和梳理、法律职业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观念准备、作为调解人的律师能力要素把握、相应的法律服务市场机制的形成以及律师调解法律服务产品质量的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无疑是律师调解机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现实基础。总之,随着理论探讨的深入和实践尝试的丰富,律师参与型调解机制一定能够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纠纷高效、彻底解决方面的固有优势,从而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