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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对外担保是一种极为普遍的商事行为。2005年我国《公司法》新修,新《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考察国内司法实务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进行了较为科学、系统的改进,明晰了许多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所带来理论及实践争议。然而,由于新《公司法》中对外担保制度的条文表述过于简洁,新司法解释又未给予适当阐释,司法实务中因对条文的不同理解产生了诸多难题,也引致理论界较大争议。在众多难题和争议中,立足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自治权的第16条,对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情形效力问题的探讨尤甚。为解决此类理论争议和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论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基础理论。论文结合公司法理论和实践,概括归纳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形;并厘清了影响其效力认定的相关理论争议,认为公司章程因法律规定而具有一定对外效力,且第三人具有对公司决议和章程对外担保事项的形式审查义务,为效力认定提供公司法依据。第二部分: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行为有效要件考察。论文立足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法律行为性质,以德国传统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及效力形态为理论根据,对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行为的关键生效要件进行深入探究,为后文效力认定提供民法理论角度的支持。第三部分: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具体情形的效力认定。论文在前两部分所建立的公司法理论和民法理论基础上,对论文第一部分中归纳出的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各种具体情形的效力,进行了具体认定。第四部分: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责任承担及实践应用。论文从德国传统民法理论和公司法理论两个角度,分别归纳出法律行为、一般担保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承担原则,并以此为基础界定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具体情形的担责。最后,论文分析并重新认定中建材担保案,以论证文章结论的合理性。在对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效力的考察中,论文创新之处在于:结合德国传统民法理论和公司法理论及实践,从一般和特殊两个角度,对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进行深度剖析,以期为化解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存在的理论争议和现实困难,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并为完善我国公司对外担保之制度体系的新司法解释出台提供切实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