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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逐渐频繁、跨国婚姻及离异事件的不断增多以及出入境手续的日益简化,“儿童诱拐”(child abduction)的现象也日渐增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问国际组织,其所制定的海牙儿童诱拐公约的履行情况良好与否密切关系着在实践中儿童的切身利益是否真正有效地得到了保护。1980年《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而的公约》与1996年《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确立的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机制、各中央机关合作机制和主管机关合作机制等一系列实施机制不仅是国际儿童诱拐现状规范的需要,也是“公约”得以运行的主要途径。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机制是各国在民商事领域加强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具体体现,在解决儿童诱拐问题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中央机关合作模式的优点则在于能运用国家机关的力量帮助申请人尽快地解决儿童诱拐问题,能够运用足够的资源保障国际儿童诱拐问题的解决;主管机关之问进行合作,则在于能够及时了解儿童诱拐问题的最近动态,各个机关互相配合,才能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促进公约目标的实现。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为确保公约在本国的顺利实施,加拿大、德国、美国等均从本国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对策。中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但儿童的成长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中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指导,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并建立配套的实施机制。同时,应在国际儿童保护领域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司法与行政合作,使被诱拐的儿童得以迅速返回,尽可能地减少儿童因成长环境变化而受到的伤害,更好地维护儿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