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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征收问题历来是国际法学的热点问题,无论是间接征收的认定问题,还是间接征收的补偿标准问题,一直备受国内外学者关注。间接征收起源于征收,西方学者将征收分为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直接征收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剥夺的行为。间接征收则被描述为,东道国虽然未公开宣布征收,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仍属于外国投资者,但东道国采取阻碍外国投资者行使投资财产权的措施,致使它们的财产实际上归于无用,实际上起到直接征收的效果,一些间接的措施如果对投资者的财产造成更多的负担也可能构成征收。由于间接征收与直接征收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剥夺投资者的财产权或是投资者的财产实际归于无效,两者比较容易区分。但是间接征收在形式上与一般无需补偿的政府规制行为相似,难以认定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如果构成那东道国由须以何种标准进行补偿,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分析。如何认定间接征收,学术界形成三种理论,即纯粹效果标准、目的标准和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三种理论。相应地,各国通过制定多边条约与双边条约,试图在三种标准基础上找出更加有利于促进国际投资发展的界定方法。而在国际投资实践方面,多种争端解决机制中对间接征收的界定方法进行了分析,现下西方国家从坚持纯粹效果标准,到改采用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甚至到将比例原则引入,对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进行细化解释,以此来界定间接征收。这种做法,既能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又能对政府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给出明确的界定规则,不失为一种认定间接征收的有效方法。在间接征收的补偿问题方面,补偿标准与补偿数额的估算是核心问题。学术界也形成了全部赔偿标准、不予赔偿标准和适当赔偿标准这三种传统的理论。估算日期与估算方法是估算补偿数额应该考虑的关键因素。而在三种传统理论基础上,有些学者提出“或全有,或部分有,或全无”这种理论,这种理论与比例原则的原理相似,为了进一步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这说明了世界各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已慢慢达成共识,极端偏向保护东道国或投资者一方利益的做法已不适合当下国际投资的发展需求了,利益需要得到平衡。兼顾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双方的利益的做法,应当得到支持。以国际石油投资为视角,进一步分析中国海外石油投资受到的间接征收风险,从中国境外石油投资方式到中国境外石油投资区域两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探讨,可发现中国石油投资的确有关注间接征收风险的必要。本文对中国海外石油投资领域相关的多边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条约进行了审视,总结分析了中国在条约实践方面的缺陷。进而对中国在石油投资协定的政策定位上和投资条约序言、投资定义以及间接征收的定义和认定这些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使得中国海外石油投资在防范和应对间接征收风险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