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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是建立在公民作证义务的基础上的,虽然2012年3月14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负有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不到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也规定了相关的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条款和因作证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相应补偿条款,但是《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年多的刑事审判实践表明,大量负有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依然是不出庭,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5%。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来看,导致上述弊端的主要原因在于:必须出庭的证人范围不明确;强制证人到庭手段过于强硬,实施效果欠佳;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比较单一;证人出庭的保障措施没有明确的执行机关,缺乏具体的权责分工;证人的各项权利受损后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程序。要解决以上问题,关键在于明确地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证人出庭的例外性规定,科学地制定惩罚措施和强制手段,同时完善证人出庭的各项保护措施,保证证人义务和证人权利的平衡。本文总结了现有法律背景的不足,在借鉴域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方向以及具体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基本概念,其后分析了该制度产生的意义和必要性,最后对该制度的理论渊源进行剖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成因,为第四部分的完善作理论铺垫。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出庭的强制性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为我国的立法借鉴提供基础。第四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性建议,旨在解决现有法律的矛盾和模糊,为司法实践提供充分的依据和具体可行的办法。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国外的有益经验做出总结,在此基础上展望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改进方向和完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