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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学生诉高校案件的屡屡发生,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引起了大家的重视。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对于普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学界关于该问题的讨论也是各执一词,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而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不明,构成了司法介入高校与学生纠纷难以逾越的障碍。这不仅不利于大学生正当权益的维护,也影响了普通高校正常管理活动的进行。本文从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现状展开论述,分析了我国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立法上的缺陷、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失衡,并对美国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理论、德国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理论、日本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理论等国外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典型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分析比较,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践,深入分析了我国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三重性质,即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并推出我国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普通高校对学生的权利(力):招生权、学籍管理权、毕业证书的颁发权和学位证书的授予权、档案管理权、奖励和处分权、与教学研究的专业知识有关的管理权、公产管理权;高校对学生的义务:组织教育教学的义务、依法管理的义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义务、维护校园秩序和组织课外活动的义务、与奖励处分有关的程序性义务;学生对普通高校的权利:受教育权、学习自由权、参与学校管理权、申诉权、起诉权、物质帮助权、人身权、获得资格评定权、财产权、知情权和听证权;学生对高校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最后,提出从预防和解决两大方面构筑我国的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消解机制:从完善教育立法上、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和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等方面着手,增强普通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防范;应当建立包括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等在内的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以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