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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会导致受害人生命丧失和死者近亲属物质、精神利益遭受损害的双重损害事实,死者与近亲属都应该获得赔偿,但是由于生命权的特殊性以及受制于传统的权利主体资格理论,我国现有的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以及学界主流观点都认为死亡赔偿是对近亲属的赔偿,死者生命本体没有可赔偿性。生命权作为人之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却没有相应的民事救济,这与生命之崇高性形成悖论,与世人之情感相背离,更重要的是给社会带来不好的价值导向。为了更加完善有力的保障生命权,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笔者从现行死亡赔偿制度的弊端入手,在介绍和评析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权利能力理论产生背景及现实困境的层层剖析,肯定了死者生命权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行,对死亡损害赔偿理论进行了重构,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对死者赔偿和对近亲属赔偿并存的死亡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现行死亡损害赔偿相关立法的梳理,总结出了现行死亡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有关死亡损害赔偿的两种主要理论基础近亲属逸失利益说和死者生命损失说,并对两种理论基础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从死者生命权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比较法上的相关规定及实践三方面论证了对死者生命本身进行赔偿是合理选择,同时也探讨了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设想,构建了对死者赔偿和对近亲属赔偿并存的制度,并具体设置了各个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