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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规范的粗疏,我国的立法者没有将刑事强制措施区分为侦查到案措施和强制候审措施。这导致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混乱的局面。虽然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对部分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改良,但是实践中的问题依旧突出。本文运用文本梳理和实证调研方法,对我国侦查到案措施的现状进行研究。在文本梳理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侦查到案措施的概念、内容、功能和适用目的进行了界定,并对侦查到案措施与强制候审措施之间的区别进行了探讨。同时,通过实证调研的方法,本文对我国侦查到案措施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了描述,揭示我国侦查到案措施在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侦查到案措施的概念以及具体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对侦查到案措施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明晰侦查到案措施的具体内容。侦查到案措施是指侦查人员通过强制方法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及时到案并接受相关调查的措施,具体包括继续盘问、传唤、拘传、拘留和逮捕五种措施。之后,本文对关于侦查到案措施的规范和文献进行梳理。本文通过对规范和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上述的五种侦查到案措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而侦查到案措施在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方面,均不同于强制候审措施,有其独特的功能与适用目的。第二部分则通过实证调研,对我国侦查到案措施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情况进行了探讨。实践中,口头传唤措施以及抓捕措施的适用比较普遍。传唤措施在实际执行过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变相地成为一种“无证”拘传措施。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侦查人员通常对其适用继续盘问以延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侦查人员适用拘留和逮捕措施时,实际上已经区分了“抓捕”和“羁押”,将其视为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此外,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第三部分对我国侦查到案措施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出现问题进行汇总,总结出我国侦查到案措施的问题;概而言之,我国侦查到案措施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传唤措施在实践中带有一定强制性;有证到案措施被虚置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羁押期限不充足。第四部分则从对策法学的角度,对侦查到案措施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应当合理配置我国的侦查到案体系,构建“以无证到案措施为主体,有证到案措施为例外”的侦查到案体系。同时应当适当延长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羁押期限,并加强对侦查到案措施的事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