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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权人积极地使用注册商标,激活商标资源,发挥商标应有的功能,刺激市场竞争,充分体现商标的生命力。虽然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进行了修改,但是在对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其中的实质性问题以及商标使用的某些外延问题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适用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时容易产生分歧,对商标功能价值的发挥有所影响。本文将对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商标使用的内涵以及外延问题,结合国外的立法与判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我国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存在的缺陷进行阐述,对商标撤销制度与商标使用之间关系进行阐述,以及中外商标法对商标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出我国在商标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不足之处及影响,并思考商标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内涵。第二章主要从理论角度与实践角度对商标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内涵进行论证。一方面从商标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权利失效角度对商标使用内涵进行论证,另一方面从中外司法实践中对商标使用内涵的判定标准进行比较论证,主要从“具有真实善意的使用意图”、“在商业上使用”以及“以发挥商标识别功能为目的”三个方面详细论证。第三章在对商标使用内涵论证的基础上对商标使用的外延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商标使用行为、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以及未使用的正当理由等方面在实践中以及学术界中的争议进行分析研究。第四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为完善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提出建议,主要包括明确商标权人主观上应具有真实善意的使用意图、明确商标权人的使用应以发挥商标的基本功能为目的、明确判定是否符合“商标使用”应从商标法角度判定、商标使用的对象范围应视具体案件而定以及未使用的正当理由等方面,进而促进商标权人积极地使用商标,发挥商标应有的功能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