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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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证明标准(standard of proof)的涵义入手,首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特别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做了介绍,并指出了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其次,对证明标准、证明要求(即指自由心证)以及证明方式(即指客观真实亦或法律真实)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区分,以澄清其中的混乱;并探讨了证明标准与这几个证据法问题,即证明要求、证明方式以及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之间的密切关系。在论证理论问题之后,论文将会重点阐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民事证明标准的差异,这主要包括差异产生的历史根源以及差异持续至今的原因。文章特别对差异持续至今的原因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证――展示了各类学术观点对该问题的解释并提出自己的相应看法,并试图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自己的最终解释。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证明标准差异的分析,本文认为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或称为“盖然性占优势” (proof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民事证明标准能够更公平和更有效的探寻事实真相,因而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证据法》的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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