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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一类常见的侵财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与贪污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其他侵财型犯罪相互混淆,因此,要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需紧扣该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还包括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如果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仅指财产所有权,那么该罪在《刑法》271条中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显然没有必要和多余。因为,如果该罪仅是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那么不管公司、企业人员不论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只要侵犯了公司、企业财产,都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往往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重要依据。笔者因此认为,该罪强调利用职务便利,职务是与一定的管理职责、制度相联系的,不当行驶职权,就是对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的一种破坏)。该罪的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该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由于犯罪金额决定该罪不同的量刑幅度,司法实践中对侵占的不动产、无形财产的金额的认定也是一个难点。因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从事公务和劳务活动的便利的情况。“侵占”包括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除外)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人员。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