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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黑白合同”本身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一种交易现象。长期以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由于种种原因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常常发生。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现象一直是困扰我国建筑市场的顽疾之一,也是我国建筑市场工程款层层拖欠和工程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机制的不完善,长期的供求关系失衡以及政府监管的缺失,从而从根本上导致了这一下现象的不断严重化。虽然,我国在《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以及消除“黑白合同”的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仅仅可以作为工程结算款的依据,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黑合同”和“白合同”的效力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很大尺度上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杜绝“黑白合同”现象的产生。全文共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基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其产生的几种原因:规避税费等费用、规避垫资禁止性规定、规避“合理低价”中标原则、规避挂靠经营、非法分包、转包禁止性规定。最后通过将“黑白合同”与补充协议进行对比,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法律界定,明确了什么样的情形才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改变,从而构成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现象。第二部分,以北京首例“黑白合同案”的判决为引,根据不同情况对建设工程“黑合同”和“白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1条的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从而给出了可以依据《解释》21条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工程中标合同的范围。第三部分,以中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政府监督为出发点,指出了现行招标投标体制中所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合同备案制度以及加大对招标方在违法的情况下的行政处罚尺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