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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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机动车辆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生活领域,交通事故急剧上升,交通事故犯罪的主体也越来越广。由于现行刑法没有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因而刑法理论上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据此,本文对交通肇事罪主体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能有利于该问题的理解和研究。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我国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立法演变及特点。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对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立法演变以及特点、内涵和范围进行阐述。第二章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主体资格。笔者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着手,指出目前刑法理论界对此类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存在的争论主要是针对以下三点:一是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是否属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工具的人员”;二是非机动车辆是否能够危害公共安全;三是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对这三点进行评析,指出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违章肇事的行为理所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第三章行人和乘车人的主体资格。对于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用一则案例进行分析,指出在交通肇事罪中理所当然不能排除行人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对于乘车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乘车人实施了严重影响交通运输活动的行为时,乘车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对实践中乘车人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的几种情况进行了概括总结。第四章单位的主体资格。尽管在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之下,单位不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但是笔者认为,在实践当中,交通肇事行为完全有可能由单位来实施,并对单位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得出单位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论。第五章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的共犯问题。在这一部分,笔者先对于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的争论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然后指出了在交通肇事犯罪中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最后在如何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应该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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