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整体的规则与事实——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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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一项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而进行的制度创新,该项创新既凝集了全国各级法院的裁判智慧,同时又是适用法律解释并展现其思维过程的典范。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过程中,由于其天然存在的与制定法传统的学理冲突,必须对其加以合理的解释。而事实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发展出包含本体论解释学在内的诸多解释学方法论。本体论的解释学作为其中的重要方法之一,在方法论领域举足轻重,因此以本体论为指导的法律解释也因其方法论的优越而有着独特的意义。本文运用本体论解释学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对比各种解释学方法在实践中应用的特点,展现本体论解释方法的独特作用和优势,进而破解对于本体论解释学的偏见和质疑,重塑这一方法论的根本意旨----本体论解释学是对于诸多具体解释方法的包容与凝练,蕴含着巨大的理论张力,既减少了“作者中心说”、“读者中心说”、“文本中心说”的交互落差,又以社会时代为坐标,视野“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指导性案例为载体对其运用的法律解释进行分析,必须阐明这一制度本身的相关信息,因此本部分从介绍解释学视野下的案例指导制度入手,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意义,以及其解释法律的内在功能。第二部分,方法论解释学展示出了规则化和体系化的一面,但在面对复杂的社会情境下的法律解释问题时,解释者不得不转而求助于其他解释方法。这一部分,重点考察方法论解释学在具体指导性案例中的应用以及面临的挑战。无论是主观论解释学还是客观论解释学,均无法弥合为遵循已定型了的解释方法而解释出的结论与法律实效的差距。第三、四部分在明确本体论解释学正当性的基础上,代入近乎相同的指导性案例分析,由抽象的理论问题过渡到现实问题,以总结不同类型案例的解释机制达致论证的结论----方法论解释学极强的归纳性以及视域融合特点,能够更加出色地完成追寻“原意”、司法指引、规则创制的法律释义任务。因此,通过本体论解释学与方法论解释学之间的对比,揭示方法论解释学遇到的困境,分别从理论和具体案例两方面论述本体论解释学的优势。法律解释既非原原本本的字面“法意”解读,也不应该被赋予过多创设、重塑的自由,其中也没有一个固定的刻度监视这份自由的尺度。由于同一法律所处的时代在不断变化,方法论解释学的支持者也许会认为法律的意义在改变,而本体论解释学的支持者倾向于承认解释法律的规则本身也并非始终如一。第五部分,本体论的解释学并不仅仅局限于解释法律和具体案例,而是最终走向社会生活。即使在司法的世界中,它也与司法能动主义、司法克制主义有纵横相交的关联。但无论是在司法还是司法之外的范畴,本体论解释学的最大贡献在于,通过“适用”,连接学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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