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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为有效,不因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我国于《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初便确立了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宪政人权理念和行政法治理论的不断进步,该制度遭到了诸多批判。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坚持了诉讼不停止执行之传统,但是规定仍然较为粗略,不利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本文从理论基础上说明坚持诉讼不停止执行的理由,接着对我国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诉讼不停止执行之含义,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为有效,不因相对人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其传统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一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二是行政行为的执行力理论;三是公共利益优先理论。 第二部分,着重探讨我国的立法现状,从法律制定之初的背景来探寻确立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的立法价值,并且对新《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行政实体法的相应法条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的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之所在。从立法的价值偏向到法律规定的矛盾再到司法实践的困境层层推进。 第三部分,对域外一些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主要是以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作为参照,分析比较了法国、日本和德国的相关制度和理论,以期给我国的制度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 第四部分,对我国的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除了在整体上坚持现行的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外,要具体构建停止执行审查程序:明确停止执行程序适用的行政行为类型、停止执行的效力;延伸申请停止执行的时间;健全停止执行的审查模式;建立停止执行裁定的撤销程序。并且进一步健全不停止执行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