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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参与作为犯的正犯与共犯区分问题理论上有原则正犯说、原则帮助说及二分说的争议,无论是原则上将所有的不作为参与人都认定为正犯的原则正犯说还是原则上将不作为参与人都认定为帮助犯的原则帮助犯说对不作为参与犯的正犯性判断都过于极端。不作为参与人的正犯性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应赞同二分说坚持同时存在正犯与共犯的可能性的观点。纵观二分说内部的各个学说,在正犯性的判断标准问题上以重要作用理论为判断依据较为适宜,将履行了作为义务就能切实地避免结果发生的不作为犯认定为不作为的正犯;将即使履行了作为义务也只是使的结果的实现更加困难的不作为犯认定为帮助犯。然而,由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拟制的因果关系,在假设不作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究竟是能够阻止结果的发生还是会使结果发生地更加困难时,总是伴有一定的猜测成分,若完全依靠法官的经验与价值判断显然具有模糊性。因此,在判断不作为犯的作用时,将“重要作用”的认定标准细化。为此,本文设定了三个具体的判断依据,从行为当时不作为犯有无履行义务的自由、不作为犯参与犯罪的时间以及不作为犯阻止结果发生的难易程度三个角度辅佐判断若参与人履行了作为义务能否彻底地避免结果的出现。具有保证人地位的参与人在能够完全阻止、防止结果发生而未有所作为的场合,不作为参与人成立不作为的正犯;在不作为参与人仅仅使得结果实现得更为艰难的场合,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除了一般的不作为参与行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看似只是单纯违反道德的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自杀不救助行为、看似是不作为犯罪实则是作为的共谋犯罪以及无法通过一般标准判断的不阻止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和有关身份犯、目的犯的情形。针对自杀不救助的行为,应该将其放在共同犯罪的延长线上,根据不作为犯参与的时间以及阻止结果实现的难易程度分别认定正犯与帮助犯;在共谋共同犯罪的场合,应该将“共谋”视为“作为”讨论,当实行过限时以共谋者对过限行为是否知情来区分犯罪的成立与否;在不阻止无责任能力人的场合,只要不作为人具有阻止义务原则上成立正犯;在涉嫌身份犯和目的犯的场合,因为不作为参与人缺少特殊的构成要件而仅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