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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论证方法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学问题,研究它不仅可以深化法律论证理论,而且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和技术。本文以行政诉讼的法官裁判行为为分析背景,在系统梳理法律论证理论与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论证方法的适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开创性。论文首先分析了法律论证方法产生的原因,指出基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法官作用的再认识、法律技术的发展、详述裁判理由的应有要求、哲学思潮上对实证主义法学的再反思、人权价值观念的不断发展等原因,由此产生了法律论证方法。该方法具有增强判决说服力,提高裁判的可接受程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内容复杂、过于学理化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作用。论文从案件审理的事实认定、寻找规范、进行裁判的基本过程出发,对法律论证方法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指出法律论证方法应为司法适用的方法,即寻求判决正当性的证明过程。法律论证方法贯穿于法官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具有关注司法领域,依法论证,符合逻辑,注重以程序的形式来实现对话交流等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研究了公私法中法律论证方法上的差异:在参与论证主体、论证相关程序、对不同的诉讼参与人的适用规则、论证的内容、论证的法律渊源以及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等方面的差异。法律论证方法对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缓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有利于防范行政机关对司法的不当干涉,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发挥行政诉讼功能。论文分析了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论证方法的特质:论证的主要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论证的主要目的是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论证所运用的法律渊源多元,行政裁判在形式上的法定要求等;接着分别研究了行政诉讼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方法。论文指出,内部证成方法实质上是逻辑证成的方法,即确保法律判断按照一定的规则从前提中逻辑得出的方法,也是法官判决的基本方法;外部证成方法,即将论证作为确保法律推理大前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方法,是法律推理能否得出正确判断的前提条件。最后,论文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从完善裁判说理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提高法官素质等途径入手,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论证方法的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