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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招标人通过不合理转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价款风险,并最终通过合同形式将本该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承担,导致了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约定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又因为其不属于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规范,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工程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的规定对其没有约束力,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以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发布,并非法律与行政法规,所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本身属性问题,以及该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效力和其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一直备受争议。本文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效力,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效力,以及在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文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合同文件的相关条款的有效性,以及相应情况出现后应该承担何种法律或合同后果。在研究过程中,主要将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分为一般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两部分来进行研究,分别使用了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中的比较研究方法、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基于中国问题的对策研究和连接理论与实践方法等法学研究方法来进行论证。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建设法规体系进行了综述,总结出国内外建设法规体系的共同特征,确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属性。然后对我国建筑行业标准化体系和强制性条文进行了研究,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属性提供依据。在研究设计中通过研究得出了强制性规范的识别原则和效力来源。尤其是对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强制规范进行了区分,为确定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后果提供理论基础。在问题解决部分,主要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本身属性、《建筑法》与《标准化法》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效力影响、以及强制性条文是否为效力性强制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最后在确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属性和其强制性条文的属性之后,寻找到具体的可以适用的处理规定,确定了拟定问题的处理方式,解决本文欲研究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