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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证券市场通过其融通资金、资本配置等主要功能,不仅可以为市场主体筹措资金,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对象,将资本流通到有资金需求且能产生更大效益的领域,实现资本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占全体投资者的八成,但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有专业知识匮乏和抗风险能力低的弱点,其在证券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能增强社会投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也具有弱者保护的功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是近年来兴起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新举措,是从实践经验中总结的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投资者赔偿方式。新《证券法》在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规定在新增加的“投资者保护”专章中,这是首次将该制度写入法律。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明确了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即当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时,在对承担责任的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前,可以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的证券公司出资,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项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商定协议,向适格投资者赔付。先行赔付后,由先行赔付人向发行人以及其他侵权责任人追偿。这一制度并非由证券市场独创,而是由社会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安全交通法等领域引入到证券市场领域中的,所以该制度有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首次尝试是在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由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主动出资对受害投资者先行赔付,在此之后,还有海联讯和欣泰电气两次成功实践。通过对已有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和对比研究,不难发现证券市场现行赔付制度有很多优点和功能,如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证券纠纷解决效率、提升先行赔付人商誉、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等。但由于该制度刚刚确立,只有一个笼统的法条进行规定,导致其在适用上有很多问题和争议,如先行赔付制度即使有许多优点,却很少被实际应用;在获得先行赔付后投资者是否仍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先行赔付的主体、对象范围、赔付方案和程序如何确定更加合理。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对已有的案例和中外相关制度进行文献研究和?较研究,可以得到一些新的见解。可以通过法律移植,借鉴美国公平基金制度设立我国的投资者公共补偿基金。在公共执法领域对受害投资者进行救济性的补偿后,先行赔付人的赔付压力会随之减小,其适用先行赔付制度的资源程度提高,先行赔付制度将得到更多的实践,将公私协同的赔偿方式与诉调机制相衔接,构建多层次多角度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完善先行赔付制度配套细则和相关措施,解决先行赔付适用率低且应用中难以确定主体范围、赔付方案、赔付程序等问题。具体完善该制度相关规则的建议有扩大主体范围、利用民主程序确立赔付方案、保护先行赔付人的追偿权、分散赔付人偿付风险等。最终提高相关责任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的主动性,将该制度从纸上谈兵落实到实际应用中,实现其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设计初衷和目的,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