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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是最古老的人权之一,在最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中都有规定。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个人人身自由权都受到国际法的有效保障。但是作为特殊弱势群体的精神残疾者,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人身自由权一直以来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也缺乏具体适用于精神残疾者的规定。尽管《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建立的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精神残疾者的人身自由权的保护相比其他人权保护制度有较多的实践,但这些实践所确立的原则因为管辖权的原因,无法对世界上大多数精神残疾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本文希望结合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以及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规定,联系精神残疾者的特殊性,总结出国际人权文书中对精神残疾者人身自由权保护的标准和原则。这不仅可以为精神残疾者具体享有人身自由权提供可操作的规则,也为各国国内精神卫生立法提供实践性的指导。本文在第一部分概述了精神残疾者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对精神残疾者的定义、精神残疾者人权的现状以及精神残疾者人身自由权保护所面临的特殊问题;第二部分梳理了有关精神残疾者人权自由权的主要国际文书,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以及其他没有约束力但为精神残疾者权利保护提供一般法律原则的国际人权文书,分析其中有关精神残疾者自由权的有关规定以及各自的特点;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介绍的国际人权文书中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人权监督机构的司法裁决或意见——尤其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多个经典案例,总结了对精神残疾者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特殊的国际人权标准和原则,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保障,以及在这些标准和原则受到违反时,对精神残疾者人身自由权的救济。精神残疾的客观存在,是对精神残疾者人身自由权保护的前提。但由于标准的不确定、诊断的主观性,常常导致限制精神残疾者人身自由的滥用,从而使精神残疾沦为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因此,需要为精神残疾者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明确国际社会承认的最低实体标准和程序保障,防止国家违反国际公约的义务,造成精神残疾者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