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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房屋拆迁成为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前提重要手段,为了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要求相适应,政府作为主导者改造提升老城区的力度和搬迁重建城市危旧房屋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房屋拆迁开始渐渐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大大改善,也为城市环境质量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进入到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逐渐被引入房屋拆迁领域,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房屋施行拆迁制度就始于此阶段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伴随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国务院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施行。这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日同时废止自此,房屋拆迁制度正式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所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使地方政府在拆迁活动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旦发生暴力拆迁事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成为首恶。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财产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侵犯,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国家进行征收征用并补偿的唯一合法理由就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期待的目光下颁布施行了。新《条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清晰明确,政府作为补偿义务主体也被依法确定,城市房屋征收是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旧城区改造和城市环境改善的主要手段。但是近年来房屋征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违法拆迁、暴力拆迁事件频发,甚至发生流血事件,激化了民间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拆迁问题受到了政府和民众的普遍关注,社会各界对拆迁问题反应强烈。如何解决房屋征收中的矛盾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笔者从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提出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对解决征收问题有所裨益。随着国家、个人对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观念的不断加强,法律也随着观念的进步而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继出台,其中都强调了私权保护,增加了对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被征收人的保护,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变得不合时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解决了这个问题,对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具有重要作用和进步意义,使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更加完善。但是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征收补偿问题上仍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本文通过对城市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研究提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完善的建议。文章首先介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背景及其影响,介绍了新《征收条例》在实践中的影响和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其次指出了现行房屋征收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三分析了房屋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最后对新《征收条例》进行了理性分析和思考,新《征收条例》相比原《拆迁条例》具有的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