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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作为民事执行救济程序的一种,其目的在于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这项制度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出现表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随着新情况不断发生,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各项立法以及相关解释也不断更新,使案外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但是我国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相对于域外国家起步较晚,其制度设计还存在缺陷。虽然在学术领域学者们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概念都众说纷纭、各抒己见,但在立法上还未确定。同时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认识不清,与实体法的衔接上缺乏统一规定,异议事由过于笼统、确权问题的处理不统一以及防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丞待解决。本文从概念入手,阐述性质的不同观点,通过对相关概念的比较区别异议之诉制度的独特价值以及了解域外国家和地区异议之诉制度,从中获取有益经验。最后分析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简要概述。主要从其概念、学术界对异议之诉性质的不同观点以及基础理论出发介绍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将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比较,体现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独特价值,为下文讨论案外人异议之诉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对域外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考察,总结两大法系异议之诉制度的特点。指出我国异议之诉制度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他人的有益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阐述,指出目前还存在异议之诉的性质定位模糊,实体法不衔接,执行阶段的确权问题的处理混乱,异议事由的规定过于笼统,防范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需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前述问题寻找解决方法,在将其定位为形成之诉的基础上,解决与实体法衔接,面对不同情况的确权问题提出建议,然后对异议事由具体化,最后提出有关防范案外人异议之诉滥用的措施,使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