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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近年来是城投公司融资的主要品种和选择。城投债的发行利率即城投公司的融资成本问题,一直是困扰学术界的一个领域。城投公司一方面由于其天然的承担较多政府代建的功能,且在企业经营上更多的是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投资、园林绿化投入等项目;另一方面是企业的还款来源是基于投资项目的回款及政府的补贴。城投企业可能在账面资金极为不充沛的情况下却能偿还大量的负债。例如16湘九华,发行人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兑付前公司账面资金仅有2100万元,却能一次性兑付20亿元的债券。城投债固然是有一定特殊性的,但是其真实融资成本确实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领域,那么到底是哪些因素影响了城投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呢?本文从城投公司背书人地方政府的角度,通过研究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和城投债信用利差之间的关系,试图来解答这一疑题。在此基础上,研究引入城投债主承销商类别、市场化指数以及发行制度等三个调节变量,验证不同情境下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和城投债信用利差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实证研究的方式,通过万得数据库统计2018年所新发的所有城投类企业债,其中筛掉评级在AA-以下的主体,共计得到样本债券282只。本文对这282只债券进行描述性统计及多元回归,从而验证地方隐性担保能力和城投债信用利差之间的关系,以及主承销商类别、市场化指数和发行制度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对城投债信用利差的确实会产生显著负向作用。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能力越强,城投债信用利差会越小。研究加入主承销商级别作为调节变量,发现头部券商或其他券商牵头的债券融资项目,其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影响城投发行利差的程度有调节作用。头部券商作为城投债主承销商时,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对发行利差的负向影响会削弱;其他券商作为城投债主承销商的,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对发行利差的负向影响会显著增强。研究加入市场化指数作为调节变量,发现市场化指数会调节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和信用利差之间的关系。较高的市场化指数下,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对城投债发行利差的负向影响越小;较低的市场化指数下,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对城投债发行利差的负向影响越大。研究加入发行制度作为调节变量,发现发行制度同样对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和城投债发行利差之间的关系产生调节作用。注册制下的城投债,由于其发行门槛较低,会增强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对城投债发行利差之间的关系;审核制下的城投债,由于其发行门槛较高,会削弱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对城投债发行利差之间的关系。研究从政府的角度,选择影响城投债利差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作为解释变量,对城投债利差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讲,之前关于城投债利差的文献大多聚焦于债券本身和债券发行方,本文将城投债的间接背书人地方政府引入模型中,研究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能力对城投债利差的影响,丰富了城投债的相关研究。在主效应基础上,研究还将主承销商级别、市场化指数、发行制度等三个变量引入模型,研究其对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和城投债利差之间的调节作用,完善了地方政府和城投债研究模型。从实践上讲,论文验证了城投债发行政府的隐性担保能力和发行利差之间的负向关系。地方政府为了降低融资成本,需要加强自身隐性担保能力,为城投债信用进行背书。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在城投债发行之前可以着重增强其公共预算,降低城投债违约风险。此外,从主承销商类别、市场化指数以及发行制度上着手,城投债发行方可以降低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对发行利差的影响。首先,城投债发行方可以选择级别较高的头部承销商作为主承销商进行债券发行,提高城投债的信用,降低市场违约预期,进而确保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城投债的融资成本处于较低水平。其次,从市场化指数来讲,尽管地方政府无力改变城市融资市场化程度,却可以通过城投债披露制度,增加市场透明度,提升投资人信心,进而降低城投债信用利差,减少融资成本。最后,从发行制度上讲,尽管审核制需要更长的融资时间,城投债发行方仍然需要尽可能选择更为严格的审核制,从而利用制度优势抵消其隐性担保能力对发行利差的负向作用。事实上,金融市场上,城投债发行方也越来越倾向于选择审核制作为发行机制。尽管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囿于数据和时间,论文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从理论模型上讲,尽管研究探究了被解释变量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和城投债发行利差之间的关系,模型没有讨论二者的内在机制。从数据上讲,论文沿用了前人测量变量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对于同一变量,前人有不同的测量方式,不同方式之间的区别仍有待研究。从数学模型构建上,研究仍然有忽略的控制变量,未来研究可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