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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沉痛反思工业征服主义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深重灾难之后,人类终于认识到与自然生态尖锐对立的非理性。那种只知道从自然界索取和过度向自然界排放,而置自然界自身活动规律于不顾的对待自然的方式,最终是有害于人类自身的。所以尊重自然、补偿自然的思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开始复苏。一时间,生态学界、环境学界以及经济学界对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以及生态恢复的研究,如雨后春笋,成果斐然。尽管还极不成熟,但却形成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框架。但是,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生态保护中的利益补偿问题,是我国面临的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到目前为止,法律学界还基本上没有展开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以至于严重影响着这一制度构建的进程和实际操作。特别是对于草地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的构建的探讨是少之又少,这与草地资源在我国生态系统中的所起到的重要地位是极不相称的。本文以高寒牧区的草地资源为研究对象,探讨建立相关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措施。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引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写作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方法。第二部分:在分析我国高寒牧区草地资源分布、类型、利用现状以及其生态重要性的基础上,提出草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是维护高寒牧区草地生态安全的根本保障。第三部分:从立法的不足、观念上的障碍、现有管理体制的混乱、技术上的困难四个方面分析我国高寒牧区草地生态补偿制度的缺陷,为寻找完善的途径打下基础。第四部分:在对高寒牧区草地生态补偿的原则、补偿类型、补偿的法律关系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高寒牧区草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