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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状况不佳的背景下,强化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以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的任务仍须倚重于公司监事会。公司监事法律责任制度与公司内部监督以及公司治理关系密切。我国《公司法》在监事法律责任制度设计方面现存的未明确规定对第三人的责任、监事责任设定过轻和监事免责制度缺失这三大问题,直接影响着监事会功能的实质发挥,由此也影响到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增强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在我国目前面临的公司内部监督依然失灵和公司治理问题依然存在的背景下,监事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的价值也必将伴随监事会应有功能的实质发挥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而得以进一步彰显。全文共分前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五章,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揭示了公司法律责任的本质和制度价值。认为监事法律责任是为了防止因监事的违法行为而给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且通过法律责任的设定使已经被损害的利益主体得到适当的补偿,是一种合法利益系统的保护手段。公司监事法律责任制度与公司内部监督与公司治理关系密切。公司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监事会实质功能的发挥,也由此影响到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公司治理的增强。在我国目前面临的公司内部监督依然失灵和公司治理问题依然存在的背景下,监事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的价值也必将伴随监事会应有功能的实质发挥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而得以进一步彰显。第二章主要通过考证我国公司监事责任制度的历史演进,对比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指出我国公司监事法律责任制度现存的未明确规定对第三人的责任、监事责任设定过轻和监事免责制度缺失这三大问题。从而为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依据。第三、四、五章分别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三个方面。其中第三章从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认为应当强化监事法律责任以加强对监事怠于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约束;第四章以组织行为学之激励理论和公司法理论为依据主张设立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制度,降低监事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的风险,以提高监事实施有效监督的积极性;第五章主张借鉴国外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国内实践的有益经验,推行公司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弥补单纯通过一一列举监事法律责任减轻或免除的情形仍不可替代或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