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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大众越来越强烈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层出不穷的医疗事故,关于医疗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司法部门面对的压力也将会越来越大,倘若放任现下的漏洞继续下去,将会造成医患矛盾的不断升级并且也会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本文将会借助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医疗过失的有关标准进行分析,以期提出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益的建议。本文对“李某”案进行了分析,找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双轨制,在医疗纠纷中因为牵扯到医学,其专业性非常强,所以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对医疗鉴定的依赖性非常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就是医疗事故鉴定对医疗过失的判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次的问题是注意义务程度大小对案件审判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法律关于注意义务的规定分布在多种法律法规中,并不全面系统,所以我们需要对注意义务进行统一全面的规定,从而有利于医患双发都可以明确医方的注意义务,也有利于法官可以明确的断案,从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下的解决办法:首先,规定好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的鉴定内容和鉴定范围以及鉴定部门的职责范围,规范好法官的职责范围,使法官在医疗过失的案件中真正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而不是过分依赖医疗鉴定结果,放权给鉴定部门。并且明确好鉴定部门的鉴定内容范围和法官需要行使的职责之间的关系,将两者协调好,规范好,才能使我们的医患矛盾得到真正的解决。其次,对注意的内容进行简单的类型化划分,即是可以将其分为诊疗义务、伦理性的义务和组织性的义务。我们提出两种途径来规定医疗注意义务的系统,一是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合同法》中专门设立一章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注意义务。将该合同作为一项特殊的合同添加到未来的民法中去。二是可以专门拟定一部法律法规来专门调节医患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部法律中应该详细制定医疗鉴定的内容及注意义务的内容。